各市、州地方志办公室、保密局,省级有关部门保密委员会、地方志办公室:
地方志作为全面、系统、翔实地反映一个地方各项事业基本状况的综合史料,涉及地方政治、军事、经济、文化、教育等各个领域,具有内容宽、范围广、数据多的特点,如果稍有不慎,极有可能泄露党和国家秘密。
为了切实加强资料提供、志稿验收、志书审查等项工作中的保密管理,严格规范保密审查程序,确保地方志编纂工作中国家秘密的安全,现就加强地方志编纂工作中的保密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实施办法》)、《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规定》和相关保密法规规章,提出本意见。
二、地方志编纂中的保密审查工作,必须贯彻“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各项工作”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提供资料谁审查”和“先审后用”的保密工作原则。
三、各级保密工作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地方志编纂中的保密工作。提供资料和承担志书编纂的单位,必须对编纂资料进行初步审查。各级地方志工作部门要依照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保密法规进行复审,如遇不明确或有争议的事项,由同级保密工作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和职权范围负责审定或协调解决。
四、各编纂志书单位和人员,应该严格遵守《保密法》、《实施办法》、《范围规定》和相关保密法规规章,正确处理好志书编纂工作与保守国家秘密的关系,既要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要有利于地方志编纂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各地、各部门编纂处理志书事项时,要审时度势,权衡利弊,注意区别历史与现实、局部与全局、特殊与一般等不同情况,衡量公开后对国家更为有利的事项,可以编入志书,但对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应作相应的保密技术处理。
六、各提供资料单位要严格执行《新闻出版保密规定》,坚持自审与送审相结合的保密审查原则,对所提供的资料必须进行保密审查,并出具书面保密审查意见。凡需公开发行的志书,必须经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地方志工作机构和同级保密工作部门进行保密审查,符合保密规定要求的志书,方可对外发行出售、出境。
七、按照《保密法》、《实施办法》、《范围规定》和相关保密法规规章,涉及下列事项不得编入公开发行的志书:
1.危害国家政权的巩固和防御能力;
2.影响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安定;
3.损害国家在对外活动中的政治、经济利益;
4.影响党和国家领导人、外国要员的安全;
5.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6.妨碍国家重要的安全保卫工作;
7.削弱国家的经济、科技实力;
8.使国家机关依法行驶职权失去保障;
9.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
10.使保护国家秘密的措施可靠性降低或者失效;
11.国家武装力量、警察的编制、装备、设施、技术手段、任务等情况和统计数据;
12.军工企业、军事基地、驻军番号、尖端科技部门、武器弹药仓库、金库、重要战略水利设施的坐标、规模、设备配置等情况;
13.未公布的财政支出数据、灾情、疫情、特殊传染性疾病、人工引产、重大环境污染情况和恶性刑事案件(贩毒、吸毒、走私、抢劫、恐怖等)犯罪手法、刑侦手段、统计数据;
14.战备物资及其重要外贸物资的产、供、储、运的具体情况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工程、引进技术、设备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15.未公布的科研项目、重要产业、生产工艺、传统决窍、中医秘方以及涉密成果项目中的秘密资料;
16.涉及宗教敏感问题,易引起社会矛盾和纠纷的内容;
17.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
八、现行实施的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国家机关制发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规定》,在新法规修订出台前仍然有效,凡涉及相关行业范围内的保密资料审查范围,仍然按原范围标准对号入座,严格执行。
九、对在志书编纂保密审查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主办单位或其上级机关应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在志书编纂保密审查工作中违反本办法的有关单位领导和责任人,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党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本实施意见由四川省国家保密局负责解释,四川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及各级地方国家保密局负责指导和监督。
十一、本实施意见自下发之日起实施。1991年制发的《地方志编纂工作中有关保密问题的通知》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