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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羊年鉴 2008 ◆ 文件选登 ◆
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个人先支付一部分 因交通事故造成伤害,能够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后,由统筹基金按城镇职工基本医 出具的肇事方逃逸的相关证明,并经社保机构查证属实
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标准支付。 的,其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医疗费可列入城镇居民基
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但享受相关补偿的除外。
第十一条 (起付标准)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参照城 第十五条 (结算办法)
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执行。 参保人员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属于城镇居民基本
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由社保机构与定点医疗
第十二条 (最高支付限额)
机构结算;属于参保人员自付和自费的,由参保人员与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
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一个自然年度内统筹基金为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累计为上
入院时个人应向定点医疗机构缴纳一定数额的预付
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
金,用于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预付金的具体数额
第十三条 (待遇支付期限) 由定点医疗机构根据病情确定,出院时定点医疗机构与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连续不间断缴费的, 个人结算。定点医疗机构收取费用时应向缴款人出具收
保险待遇支付期限为: 款凭据。
(一)2007年12月31日前参保缴费的,自参保次月起
第十六条 (基金管理)
入院发生的医疗费用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
(二)2007年12月31日后参保缴费的,自参保之日起
保险基金统一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单独列账,任何单
12个月后入院发生的医疗费用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险
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待遇。
社保机构用于医疗保险业务的工作经费由财政预算
(三)中断2个月以上续保缴费的,自续保之日起12
解决,不得从医疗保险基金中提取。
个月后入院发生的医疗费用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险
第十七条 (基金收支监督)
待遇。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对城镇居民基本
第十四条 (不支付情形) 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监督管理;审计部门负责定期对城镇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下列费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进行审计监督。社保机构负责征
用: 收、管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及时支付
(一)除抢救外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 医疗保险待遇,并建立健全预算、决算、财务会计和内
(二)中断缴费期间发生医疗费用的。 部审计等制度。
(三)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其他责任事故造成
第十八条 (基金超支处理)
伤害的。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出现超支时,劳动
(四)因本人吸毒、打架斗殴、违规违法等造成伤
保障行政部门应及时向区政府报告,由区政府采取措施
害的。
予以解决。
(五)因自伤、自残、酗酒、戒毒、性传播疾病等
进行治疗的。 第十九条 (人员和经费保障)
(六)因美容、矫形、生理缺陷等进行治疗的。 社保机构承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所需工作
(七)未经社保机构审批转诊转院的。 人员,由区政府根据工作需要予以解决。
(八)国家和省、市、区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其他 社保机构用于承办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业务的工作经
不支付费用情形。 费由财政预算解决,不得从医疗保险基金中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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