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48 - 青羊年鉴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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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ING YANG NIAN JIAN


          累计储存额÷领取养老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                             原领取养老补助金标准的基础上每月增加20元,作为本
                      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                           办法规定的养老金按月发给,直至养老保险关系终止。
            退休      计发     退休      计发      退休      计发            (二)按《实施意见》参保,男年满18周岁不满60
            年龄      月数     年龄      月数      年龄      月数
            40岁     233    51岁      190    62岁      125      周岁,女年满18周岁不满50周岁的人员,社保机构按本办
            41岁     230    52岁      185    63岁      117      法为其建立养老保险关系,并将其原有个人账户累计额
            42岁     226    53岁      180    64岁      109
                                                             (或余额)计入本办法规定的个人账户;将其自按《实
            43岁     223    54岁      175    65岁      101
                                                             施意见》参保之日起至2007年6月30日止已缴费的实际年
            44岁     220    55岁      170    66岁      93
            45岁     216    56岁      164    67岁      84       限合并计算为本办法规定的缴费年限;以其原来缴费金
            46岁     212    57岁      158    68岁      75       额与按本办法规定的应缴费金额相比,对应倒推出相应
            47岁     208    58岁      152    69岁      65
                                                             缴费年度的缴费基数,登记为本办法规定的缴费基数。
            48岁     204    59岁      145    70岁      56
            49岁     199    60岁      139                      这类人员应按本办法的规定继续参加保险,按本办法的
            50岁     195    61岁      132                      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三)按《实施意见》参保,男年满45周岁不满60
             第十条 (保险关系终止)
                                                             周岁、女年满35周岁不满50周岁,已开始按月领取生活
             参保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且已按月领取
                                                             补助费人员,从2007年7月1日起不再领取生活补助费。
          养老金人员死亡的,其个人缴纳部分余额一次性支付给
                                                             这类人员应按本办法的规定继续参加保险,同时享受本
          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办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给予的参保补贴。
             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土地被依法征用后,其个
          人缴纳部分的余额一次性退还本人后,终止养老保险关                               第十二条 (资金管理)
          系。改按《成都市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办法》的规                               农民养老保险资金应设立资金专户,统一管理,封
          定参加社会保险。                                           闭运行、自求平衡,资金不足支付时由区财政解决。
             参保缴费期间的人员出国定居或死亡的,其个人缴                              区财政部门会同审计部门按成都市有关规定制定

          纳部分(含个人账户利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或法定继                           本区养老保险资金财务管理制度。农民养老保险资金实
          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
             参保缴费期间的人员,土地被依法征用后,按《成                          借、挪用或侵占。
          都市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办法》的规定参加社会保
                                                                 第十三条 (解释机关)
          险,同时终止农民养老保险关系。其农民养老保险关系
                                                                 本办法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区劳动和
          可转入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转移办法另行制定。
                                                             社会保障局可结合实际制定补充规定,报区政府批准后
             第十一条 (保险关系衔接)                                   实施。
             本条所称保险关系衔接,是指原按《青羊区关于
                                                                 第十四条 (施行日期)
          整体推进农村城市化  加快解决农民社会保险实施意见
                                                                 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青羊区关于整体
          (试行)》(成青委发〔2004〕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
                                                             推进农村城市化  加快解决农民社会保险实施意见(试
          见》)及相关配套文件参加保险的人员,其原有保险关
                                                             行)》(成青委发〔2004〕2号)和《〈青羊区关于
          系与按本办法规定参保建立的农民养老保险关系之间的
                                                             整体推进农村城市化  加快解决农民社会保险实施意见
          衔接。
                                                             (试行)〉实施过程中若干问题处理意见》(成青劳发
             (一)按《实施意见》参保,并已开始按月领取养
                                                             〔2004〕14号)同时废止。
          老补助金人员,从2007年1月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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