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46 -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文家街道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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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报销、 资产处置等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党工委会议集体研究作出的决定, 各班子成员必须坚决执行, 个人无
权改变。 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的, 由党工委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党工委成员的个人意
见被否决后, 允许保留, 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定之前, 必须认真执行党工委会议集体
作出的决定。
第十五条 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和保密规定, 在讨论同与会人员及亲属
有关的议题时, 本人应主动回避; 除经组织同意公布的以外, 不得向外传播或泄露会
议内容, 对违反者, 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的执行情况要列入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议题, 并作为领导
班子年度工作总结、 年度目标考核、 “四好” 班子考评、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及对
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十七条 凡属下列情况, 视情节轻重, 予以责任追究。
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问责追究、 给予党政纪处分、 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
问责追究的方式有: 通报批评、 责令检查、 诫勉谈话、 停职检查、 免职或责令辞
职。 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者合并使用。
(一)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 “三重一大” 制度决策程序, 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
决定的;
(二) 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 (第十六条实施细则的情形除外);
(三) 未向党工委会议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责任人;
(四) 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 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五) 其他因违反本实施细则而造成失误的。
第十八条 责任追究主要依据本人职责范围, 明确集体责任、 个人责任或直接领
导、 主要领导责任。 单位主要领导因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违反 “三重一大” 细则的,
从重处理。
第十九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 由纪委监察部门按有关规
定处理。 涉嫌犯罪的, 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街道纪工委、 党政办、 财务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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